第一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职业的特点
第二节 法律方法的含义
第三节 法律职业及其方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及其方法
第一节 法律职业的特点
一、 法律职业的定义:依据法律及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与社会纠纷的专业工作。狭义来说指法官、检察官、律师。
二 法律职业与社会分工
(1) 现代社会分工与职业发展:法律职业需要一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技能为背景,是以制度的形式面对和处理制度化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的专业工作,所以,必然是法律领域高度专业社会分工的产物。
(2) 法律职业兴起与分化:
法律的独立以及法律的知识化,从而导致形成一个以法律为生活方式的只是群体。
兴起:现代社会的结构力学最紧要的就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因为没有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司法独立就无从立锥,中国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型就不可能完成。法治秩序良好的社会总是存在着一个建构良好的法律职业阶层,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
分化:律师跟法官、检察官他们在职业上当然有非常清晰的分工,大家各为其主,互相之间在法庭上看起来就互相冲突的,但是这个冲突,我们一定要看到它有一种非常一致的基础。尽管看起来有冲突,但是大家必须遵循同样的程序性规则,大家对于法律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规范的理解和解释不可以大相径庭,不可以在知识方面呈现一种分裂的状态。
(3) 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的发展: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律师职业的发达与否,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业不断发展,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为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节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特点: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法律人)根据法律及法律只是发现、提炼、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特有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法,其目的是解决法律问题,
其手段是发现、提炼、分析、处理问题,
其范围包括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主要的实用场景是辩论。
第三节 法律职业及其方法的形成与发展
形成: 法律职业的前提是法律的独立以及法律的知识化,从而导致形成一个以法律为生活方式的知识群体。这个群体的知识结构以法律为核心,以法律运用为纽带。所以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存在密切关系,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产生的必要条件。
发展:两个阶段。主权国家出现之前:法律职业注重实质推理;法律职业出现后,法律职业成为高度形式化和形式合理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法官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修辞
检察官的法律方法:法律事实的证明
律师的法律方法:法律修辞、律师法律方法论证的特点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及其方法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的产生:
(49-77年曲折发展)
1.是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产生的。
(78—至今恢复与发展)
2.法制建设的深入,迫切需要司法改革,尤其需要加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因此发展法律职业的需要开始产生。
3.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国家正式开始推进法律职业建设,所以,司法考试的建立是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法律方法的改进与中国法律职业发展的关系:
(1) 法律方法的改进:法律人工作方法与思维方法的提高,发现、提炼、分析、处理法律问题能提能力的提高。
(2) 法律方法对法律职业团体的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复习题:
1.什么是法律方法?它与法律职业是什么关系?
(1)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法律人)根据法律及法律只是发现、提炼、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2)法律职业的前提是法律的独立以及法律的知识化,从而导致形成一个以法律为生活方式的知识群体。这个群体的知识结构以法律为核心,以法律运用为纽带。所以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存在密切关系,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产生的必要条件。
2.法律职业产生的条件有哪些?总得来说,法律制度以及法律人的法律方法的变化和改进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动因。(1)法律职业的前提是法律的独立以及法律的知识化。(2)法律方法与职业传统的形成(3)法律方法与职业权威的确立
3.主权国家的出现对法律方法与法律职业有什么影响?
主权国家出现之前,法律职业比较侧重实质推理;法律职业出现后,法律职业就成为高度形式化的形式合理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4.为什么说当代中国的法制实践要求发展法律职业?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产生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做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迫切需要进行司法改革,尤其需要加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二章 法律思维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特点
第二节 “关于法律”的思维与“根据法律”的思维
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特点
定义: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的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一、法律思维的说理性
(一)说理性的内涵
1.理性,即人类所具有的,运用理智进行思维的一种能力。
社会生活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些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道理”,关键在于人类具有的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的说理性源自人类的理性,法律十分恰当的体现了人类的理性:
(1)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理性的结果
(2)法律的运行依赖人类理性的运用
(3)法律的价值体现人类理性的追求
(4)法律的结构具有理性的形式
2.理性与对话
所谓说理,就是运用话语方式表达道理。
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因而人际间的交互作用并非总是协调如意,矛盾和争纷不可避免。为了维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人们必须学会解决这些争端。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对话说理的方式,而非强力。法律是一个凭借说理解决纠纷的机制。民主要求我们采用说服而不是压制的方式解决分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说服人可能依靠的是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凭借道理,即说理,通过讲道理来说服人;一是凭借话语技巧,通过巧妙的话语表达技术和策略来说服人。法律人主要是通过讲道理来说服人,是以理服人而非以力服人,但也不排斥在说服人的过程中使用的特定的话语技巧。
3.理性与社会交往方式
法律的说理性需要的是一种正当理性,能够保证法律正当性的理性,这种理性就是实践理性,即人们能够凭借自己的理智和思维选择正当行为的理性。法律通过实践理性的表达,调整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
(二)说理性的意义
(1)法律说理性以实证法为平台来说理,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
(2)说理性有利于使法律的价值体系通过理性渗透的方式灌输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推动法治的进程。
(3)说理的方式所需成本很低,却可获得较大的收益,它能够有效避免人们为解决矛盾和争纷而使用征伐、掠夺、复仇等强力方式所带来的恶性循环和社会混乱。
(三)说理性在法律职业中的价值
1.和平的方式
以一种和平而非强力的方式,通过对话来解决争纷。
2.沟通的可能
通过对话的方式避免了混乱无序局面的出现,为相互间的沟通建立了一种可能性。
3.妥协的必要
通过说理的对话机制在双方之间留有余地,一方的妥协的争纷得以解决的必要条件。
4.秩序的前提
法律思维的说理性特点有别于土匪式的强硬方式,是社会秩序性的前提与保证。
二、法律思维的法律性
(一)法律性的内涵
法律性——即法律思维要从既定法律的规定出发、合乎法律的原则。
合法律性与正当性
法律人以追求正义为自己的最高使命,但追求总是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的方式去实现。所以必须坚持既定法律高于一切的信念,不承认法律、政策与正义的冲突,“恶法亦法”。
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法律性的意义
(1)确保司法的权威
(2)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
(三)法律性的特殊性
法律思维的重心在于对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当然不意味着法律活动不尊重事实的客观性,而仅仅意味着:面对不能查明的事实也必须得出法律结论,即使是已查明的事实,但由于被证据规则所排斥,也应遵循证据规则,对这些事实不予采信。
三 法律思维的程序性
(一)程序性的内涵
法律思维活动一旦开始,就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展开,由一个环节向另一个环节过渡,形成有序的流向,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程序。
法律思维的基本程序是:从法律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这是法律思维的一个突出特点),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
(二)程序性的意义
程序与实体
过程与结果
程序的价值
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因素,也是保障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程序性保证了法律思维的形式合理性,缓解了法律的权威与现实的价值道德体系之间的冲突
(三)程序性在法律职业中的价值
程序在法律思维中的重要价值
程序性要求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所谓职业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与行政思维相比较,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和单一性的特性。
正因为此,程序性是法律职业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证,司法活动被限定在一定的严密流程以内,有效地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比如人们的道德评判)或者客观的变化给予司法活动的冲击。
四、法律思维的正式性
(一)正式性的内涵
• 正式性
• 正式性与合法性、正当性
• 正式性与权威性
(二)正式性的意义
(三)正式性与非正式性的界限
• 非正式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 法律思维方式的正式性特点的局限
五、法律思维的形式合理性
(一)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追求实质正义离不开法律形式主义的保障。
• 形式与实质
• 程序与实体
• 结果与过程
• 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
(二)法律思维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 理性与合理性
• 合理性与合乎理性
法律思维的形式主义特征源于法学家对法律的抽象化努力。这种努力使得法律主要表现为原则、规则、概念或程序等等。在具体丰富的事实中抽出原则、规则与概念的目的,就是要把原则、规则与概念等作为思维的工具。思维的过程恰恰能使这种抽象化努力变成规制思维的符号。
(三)法律思维形式合理性的价值
• 形式合理性与法律思维的特点
• 形式合理性的价值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思维的形式主义倾向,仅仅是思维过程中的特征,这决不是说法律思维就是追求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实质公正才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在许多案件中,由于受条件限制,实质公正难以达到,退其次才把程序公正当成目标。当然在法律思维中讲究形式主义,最终还是为了达到实质公正。法律思维的形式主义特征并不是说法律人没有价值追求,正义、公平、自由及人权等都是法律思维者必备的基本信念。
第二节 “关于法律”的思维与“根据法律”的思维
一、“关于法律”的思维
(一)两种思维法律的态度:“关于法律”和“根据法律”的思维方式
(二)“关于法律”的思维的内涵
• “关于法律”的思维
(三)“关于法律”的思维的意义
• 关于法律的思维中的法律地位
二、“根据法律”的思维
(一)“根据法律”的思维的内涵
• 根据法律的思维
(二)“根据法律”的思维的意义
• 根据法律的思维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的思维者对于法律的态度
(按许琦的思路整合上面的内容,大家有逻辑的看一下。很多内容其实是很难条理的写出来的)
美国法学家帕特林(E•Patterson)认为:“法理学是法律的(of law)一般理论或关于法律的(about law)一般理论组成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思维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沉思”(contemplation)和“审慎”(deliberation)。前一种思维可以使人获致对事物的认识,后一种思维可以使人类做出正确的决策,前一种思维体现了人类的理论理性,后一种思维体现了人类的实践理性。人类的日常思维总是由这两种理性同时发生作用的。总的来说,思维是人类借助于语言、符号、形象等来运用知识,以达成认识和实践的活动。思维在探寻人们活动领域的规律性的同时,也在实践着某种生活的样法和姿态。所以,在思维的内部就一定存在着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的分野。
从法律思维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这样一种立场:法律现象作为人类认识的对象之一,围绕该对象的思考所形成的知识是“关于法律的”,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蕴、品格和精神需求;同时,法律还是人们认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前提,基于该前提的约束,我们关于人类行为的认识和评价是“根据法律的”,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它的另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
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作为法律的事业,“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是不可分割的,而且“根据法律的思考”最终立基于“关于法律的思考”之上,优秀的法律家就是那些能够依据现行有效法规范思考当下案件,并能够在对当下案件解决中对可得依据的法律自身意义进行深刻反思的人。
第三章 法律推理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含义
第二节 形式推理
第三节 实质推理
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含义
一、 法律推理的含义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经过推导过程,形成新的判断。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现有三种说法:
⑴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
⑵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
⑶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推理。
2.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其本质特征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二、 法律推理与法律推定的区别
(一)法律推理与法律推定的相似点
1.都要以法律为依据
2.有已知的判断或规定
3.都存在推导的过程
(二)法律推理与法律推定的不同点
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经过推导过程,形成新的判断
法律推定:一种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则上的假定、推测,即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则上所设定的从已知的事实可以直接推断出另一个事实是否存在的那种情形。
而且法律推定运用相当广泛,诸如推定代理、推定全损、推定过错、无罪推定、推定暴力、推定谋杀等等。
三、 法律推理的意义
(一) 获得法律决定的正当途径
法律决定之获得: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法律推理,从而做出判决。
说服当事人的理由:法律推理的过程是一个通过逻辑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其中的推理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是公开、明晰的,有较强的说服力
(二)说服当事人的基本理由
说服当事人的理由
(二) 建立于生活联系的必要手段
在法律与生活之间的思考
(三) 确立社会职业权威的必然选择
职业权威之树立:如何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的素质,体现其专业性,树立权威。
第二节 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定,是指依据形式逻辑的规则或方法所进行的推理。它是主要的法律推理形式,普遍适用于法律实践之中。具体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一、演绎推理
(一)演绎推理的基本内容
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
(二)法律中的演绎推理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使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处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演绎推理的大、小前提是由相应法律概念结合起来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核心与基础,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围绕法律概念而展开的。概念将有关行为分类,而以概念为核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预设了作为大前提的某种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案件事实经过法庭认证,认定符合概念所指称的行为或事件,就构成了小前提;法官将两者联系起来所做的判决就是结论。
(三)演绎推理在法律中的缺陷
演绎推理的方法的简单性与法律及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会导致形式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成为其形式有效性的致命的缺陷。因为,演绎推理结论的确定性有依赖于大前提的明白无误与小前提的简单、纯正,其中任何一个前提的不确定,都可能导致结论的不妥当活着错误。
二、归纳推理
(一)归纳推理的基本内容
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二)法律中的归纳推理
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国家。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用。
(三)归纳推理在法律中的缺陷
缺陷:因为规则取自个案,所以试用面比较窄;技术难度较大,掌握不好会造成法律的僵化。
三、类比推理
(一)类比推理的基本内容
类比推理:在法学上也被称为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类比推理的特点:
1.从性质上来说,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判断。
2.既兼有演绎推理的若干品性,又同归纳推理密切相关
3.常用来填补法律漏洞
类比推理与形式逻辑的优越性
(二)法律中的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的合理性:一般而言,法律从形式理性要求类似案件,应作相同或相近的处理,为此在一定范围内运用类比推理是必然的。
(三)、类比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
法律推理的特殊性
类比推理与法律推理的特点(见上)
第三节 实质推理
一 实质推理的含义与特点
(1)实质推理的含义
实质推理:又被称为辩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问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出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推理。实质推理往往依据的是实质性的理由,而非法律形式上的理由,为此称为实质推理。
(2)实质推理的特点
1.实质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实质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实质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实质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3)实质推理与形式逻辑的关系
相辅相成 密切相关
二 实质推理的限制
(1)概念间推理与直觉认识
直觉认识: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方法,具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特征,是一种现有结论,然后寻找论证理由的思维方式。
(2)实质推理作为推理方式的特点(见上)
(3)实质推理的限制
1.如果前提明确,不适用实质推理,受前提的限制
2.受法官价值观和法律信念的限制
3.法官素质
第四章 法律发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发现的含义
第二节 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第三节 法律发现的根据与方法
第一节 法律发现的含义
一、法律发现的含义
(一)法律发现的含义
法律发现就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者从现行法源中找出那些能够适用当下案件的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或者在没有明确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可以适用的情况下,进行漏洞填补或自由造法的一系列活动。
(二)法律发现的特点 (我找不到啊)
(三)法律发现研究的进展
二、法律发现的意义
(一)是获得法律渊源的途径
(二)是获得权威性决定的途径
(三)是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一、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划分标准
(1)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内容
(2)法律渊源的划分标准:是否经过国家认可。(法律效力不同)
(3)法律渊源的分类
1.正式渊源:国家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正式渊源:没有经过国家正式认可,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二、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划分意义
(1)区分不同法律渊源的效力
不同法律传统中不同法律渊源的效力
中国法律渊源中的位次
(2)区分不同法律渊源的说服力
法律论证中区分法律渊源的意义
(3)建立整体的法律渊源概念
法律渊源的位次
整体的法律渊源与法律论证的资源
第三节 法律发现的根据与方法
一、法律发现的方法
(1)寻找规则
明确规则
(2)规则推理
可以依据的规则
(3)原则论证
可以利用的原则
(4)政策论证
可以利用的政策
(5)法理论证
必要的法理论证
二、法律发现的根据
(法律发现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确认,必须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一)法官必须裁判案件;
(二)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正当依据;
(三)法官的裁判依据必须有权威性;
(四)法官的裁判依据必须有合理性;
(五)法官的裁判依据必须有可行性;
第五章 法律解释 (肖颖,胡林洁)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必要性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必要性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三)法律解释研究的新进展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 立法者与司法者工作任务不同
2) 规则制定和适用的时间距离
3) 抽象性规则与具体性规则的区别
4) 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规则的失败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来划分)
(一)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正式解释的种类: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二)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
非正式解释的种类: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字面解释(文义解释)
含义:就是从法律的字面含义和日常含义出发,来理解法律的意思。
字面解释的特点:最基本的解释方法,也是最能保证法律客观性的方法。
字面解释的种类:扩张解释、缩小解释
字面解释的成功案例:柯瑞阿斯诉考波阿斯遗嘱继承案是罗马著名案例,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一个人的遗嘱说:“他死以后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他的遗腹子。但如果这个孩子到十四岁时死亡的话,则将这些财产作为赠品过渡到柯瑞阿斯手里。”事实上遗腹子没有出生。故在立遗嘱人死亡十个月后,柯瑞阿斯根据市民法的遗嘱继承向当局申诉他的财产权,当即遭到立遗嘱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波阿斯的反对。裁判官马库斯期凯握拉直接按遗嘱字面词的含义严格的解释道:“除非是一个孩子出生了,而且在达到青春期以前时死亡了;否则柯瑞继承遗产的企图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结果可想而知,由于遗腹子没有出生,按照遗嘱的字面含义,柯瑞阿斯没能得到遗产。
(二)系统解释(体系解释)
含义: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
系统解释的特点:任何需要解释和适用的法律规范都必须放回到它所存在的环境之中,并把它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进体成分构成,形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系统解释的成功案例(找不到)
(三)历史解释
含义: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历史解释的特点:一是符合权力分工的基本法治精神
二是能够保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确定性。
历史解释的成功案例
(四)逻辑解释
含义: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逻辑解释的特点
逻辑解释的成功案例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2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3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二) 合法性原则对法律解释的贡献
二、 合理性原则
(一) 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1就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3法律解释应当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4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二) 合理性原则对法律解释的贡献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一、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是指当代中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体制,其中表现出中国法律解释的基本特点。)
(1)立法解释
A.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B.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指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使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检察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4)法理解释
(5)对法律解释权利的竞争
1. 权力分配:可质疑的法律解释者
最高法院在《立法法》实施后的法律解释权是可争议的,现行有效的《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主题的规定明确将法律解释权只赋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2.适用方法:实际的解释者
司法解释主体: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司法中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主体,除两高外,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及具体裁判案件的法官。
(6)、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发展
张志铭先生认为,在中国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解释一般既非附属司法裁判权利的一种活动,也非完全附属于立法权或法律实施权的一种活动;它在法律上被单列为一种权利,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利,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利的分配,则构成了一种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特点
(一)立法性法律解释占主导地位
立法与立法性法律解释
(二)部门间法律解释权利的冲突
各部门的法律解释权
(三)法院地位的不确定性
司法改革与法院地位的发展
(四)学理解释具有重要作用
学理解释与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存在什么问题?
1. 过于宽泛的法律解释定义,使得什么样的主体都可以进行法律解释。
2. 把法律解释对象单一地界定为法律或法律条文,不仅忽略了应解释的其他对象,而且还忽略了法律实施及其法律与事实、解释主体与法律、解释主体与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
3. 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是一种站在立法者立场上的观点。
4. 传统的立法解释分类只注意到了以主体为标准的划分,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分类。
第六章 法律论证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含义与目的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历史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规则与程序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含义与目的
一 法律论证的含义:
法律论证是举出法律上的理由证明自己有关法律决定的正确性的话语行为。
法律论证的具体解释:(帮助大家理解)
1. 法律论证的本质在于相互的“对话”或“商谈”。
2. 法律论证主要是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3. 法律论证虽然存在于法律活动的一切场景,但其在法律判断过程中,特别在证立判决结论时极为重要。
4. 法律论证主要是一种合法性证明,而不是一种“真”或“假”的判断。
二 法律论证的特征:
1.目的性
2.交涉性
3.合理性
4.实践性
5.拘束性
三 法律论证的目的:
1.增加判决的说理性。
2.增加法律的权威
3.增加法律职业的专门性
4.提高法律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历史
一、法律论证的早期形态
(一)早期的法律论证
(二)早期法律论证的特点
(三)早期法律论证的主要经验
二、当代法律论证理论的特点
(一)职业思维具有基础性作用
法律职业的基本共识
(二)注重专家与普通人的交流与沟通
论证的程度
说服的对象
(三)注重论证的社会效果
法律论证的社会影响
(四)注重法律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法律与民主政治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规则与程序
法律论证的规则:
1.内部证立:论述应被续造为一个演绎有效的论述,它表明裁决(结论)是从支持该裁决而提出的陈述(前提)中导出。
2.外部证立:说明这些陈述以及构成论述一部分、已重建的陈述依据正确性的法律标准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