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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的真正罪魁

1楼 2008-04-09 23:34:36
许霆就是应该上述,无期到有期本身说明法院错了,但是他不承认错用减刑来应付,我们的法院无耻怕承担失责,大家说是不是。一审法官有问题为什么没人追问法官的问题。这是草荐人命。5年2审的判决严盖了一审的严重失误。让大家看只是一审的量刑有问题罪名没错。此案的罪魁是谁应该是法官。没有一审法官草率地判决就不会有后面这么多是。
2楼 2008-04-10 21:30:02
许某盗窃罪能成立吗?

  许某帐号上本来没有那么多钱,银行错误的在他帐号上存放了一大笔钱,许某将这笔钱,公开,且光明正大地在提款机上取走了。他也没有偷偷摸摸从别人的帐号取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特征。

  本案中,许某是在自己的帐号上光明正大地取走了别人的钱,在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不能对号入座。所以,应当适用法无明文不为罪,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对他作出有罪判决,不应为了维护银行这个大企业的利益,故意曲解法律,违反法律原则,大搞有罪推定,为许某硬是定个盗窃罪。这样损害了法律尊严,践踏了法制。

  其实,许某的行为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换言之,本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何必兴师动众,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搞不好又是一起错案。

  鄙人是大老粗,说了一些法盲的话,让各位大法官、大律师、法学家大人见笑了。谢谢。许某盗窃罪能成立吗?
3楼 2008-04-11 02:58:23
帮顶
4楼 2008-04-11 10:57:51
个人认为重审结果比较合理
1、从无期到5年并不能说明法院错判,只是不同法官把握量刑尺度不同,何况舆论压力特别大,才有如此大的差距。以法律为准绳,法院错在那了?不能说所有改判的案件原审法院都要承担责任吧。
2、许是从自己的账户上取的钱,但他明知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又主动多次取出并非属于自己的财物,且事后逃匿,能说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
3、何为正大光明。商场里都有监控,算是正大光明吗,那么偷东西算不算盗窃?许是自愿把自己的信息留给银行的吗?何为“秘密窃取”,是对于受害人来讲的。
4、关于机器诱发人犯罪的思考。假如我们都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会怎么样呢?难道我们都会像他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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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山西尚地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sxlawyers.net 咨询:15935131886
5楼 2008-04-11 23:08:44
同意楼上
6楼 2008-04-12 22:44:41
【回复4楼 sxlawyer 】:
1.无期到5年,同一案件量刑相差之大。并不是您说法官量刑尺度的区别。这只能说明公众舆论的胜利。
2.自动柜员机的法律上的定义。我记得网络游戏装备的官司。虚拟财产可以认定的话。呢么自动柜员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银行柜员。那他的错误是不是要付责任。
3.银行金融机构这个称呼值得推敲。我认为现在的银行首先是企业。只能是金融服务机构,真正是金融机构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许是他的客户,接受服务的时候,银行提供了“超值”服务。你可以通过民事调节来解决凭什么是刑事。
7楼 2008-04-13 20:51:58
法官有问题为什么没人追问法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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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官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市政府非法;判决一个月有36天;捏造事实...详情请访问博客
8楼 2008-04-18 14:22:43
罪魁祸首是ATM机,ATM机是银行的.我家的狗咬了人,我得负责!银行的ATM出了错,为什么不负责呢?
9楼 2008-04-24 23:55:45
嘿嘿,谁叫银行是国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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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重复
10楼 2008-06-28 17:19:18
ATM得修.......由ATM引发的一切也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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